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商业行为规范:(一)诚信经营、文明交易,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