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商业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文明交易,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