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鼓励和帮助其增强自立能力;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