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行为规范:(一)保持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饲养环境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在公路上打谷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四)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农药、化肥等废弃物;(五)不违反规定在宅基地搭建;(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