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不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附属设施,不违反规定接用电源线、自来水管、燃气管;

(三)不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绿地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四)不在公共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不在城市住宅和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违反规定装修房屋;

(七)不在住宅内违反规定从事棋牌室、餐饮店等经营性活动;

(八)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