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语言文明,轻声接打电话;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整洁,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结束后有序离场;

(四)遵守医疗秩序,医护人员与患者相互尊重;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