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语言文明,轻声接打电话;(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三)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整洁,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结束后有序离场;(四)遵守医疗秩序,医护人员与患者相互尊重;(五)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