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个人应当自觉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