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人工繁育第二十六条有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