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设置警示牌、修建防护设施、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防护技术培训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有关组织和个人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