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家庭教育工作,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