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家庭教育工作,统筹保障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相关经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