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