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和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救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