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条有效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做好本机构收养儿童的家庭教育工作,并对收养和寄养儿童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接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管等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