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优良家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