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家庭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及时制止、纠正;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