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及时制止、纠正;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