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家庭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幼儿园、学校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支持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