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幼儿园、学校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状况,支持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