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幼儿园、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幼儿园、学校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