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家庭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亲子陪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集体劳动以及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观念,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