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