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