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