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