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有效市级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市财政共同承担。区地震监测台网,由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