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