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重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