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