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