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