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