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