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可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