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至少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