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陆地与海域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评价。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