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快速判断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