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的市、县(市)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等给予补助。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