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