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便民服务场所的统一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部门求助。统一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