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居民的生活困难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和关怀访问,宣传救助政策,开展救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