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单位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