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单位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