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三)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