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

(一)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三)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