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八章 就业救助第三十六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