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申请就业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