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