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有效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