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有效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