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设施或者损毁展品的;(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五)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