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防教育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