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为全省国防教育宣传周。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国防形势报告会、国防知识竞赛、参观国防教育基地、组织军事体验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