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第十二条有效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重点教育的主要内容除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